一、工程监理的任务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现场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二、监理工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权利是《监理合同》赋予的,《监理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了监理工作义务与责任。
(一)权利
1、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合同关于质量、工期、造价的约定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3、在取得建设单位及甲方驻地代表同意后,发布开工令、临时停工令和复工令。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及甲方驻地代表做出书面报告。 4、有工程材料进场决定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有关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不得采购、发运和使用到工程上。
5、有工程质量否决权。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整改、返工。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的监督抽查。对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在取得建设单位及甲方代表同意后,有权下达暂停工令。
7、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8、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签认权、工程结算的确认权和否定权。
9、对工作不利的承包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调换。
(二)义务与责任
1、依据监理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项目监理部由国内监理组和现场施工监理组组成,对本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施工、投资规模、信息管理、设计变更和质量安全体系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2、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当履行的内容及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任何形式的转让与分包,并不能解除监理单位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3、确保参与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保监理工程师遵守所在使馆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使领馆的行政领导。监理工程师离开项目所在地,必须经所在使领馆同意并报建设单位批准。4、安排国内监理组及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在国内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施工图纸会审,根据建设单位委托,主持设计交底的技术性工作。5、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组和现场施工监理组的各项职责,对于应由建设单位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专题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6、当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争议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法院进行审理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7、监理单位如与施工单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向建设单位声明并不得承担此项监理任务。特殊情况下,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项施工监理任务。8、随施工进度及时搜集、整理与本项目有关的监理技术资料。在本项目竣工验收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监理管理资料。
9、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完成符合外交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交。10、 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项目及时间,定期对建设单位回访,发现问题分清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