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90号令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军事、水利、防灾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