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要求:
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并将该工程上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职称证、岗位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职务)报监理审查,以确保关健岗位持证上岗。项目经理作为施工方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应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
2、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批准的《开工申请报告》后方可开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3、开工前将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含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方案;高支模方案。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方案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得开工,在征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分阶段报审。
4、图纸会审一般在收到图纸后10—15天内进行,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
5、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定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总监理工程同意后才可使用。
6、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若变更材料时,需事前征得同意,否则监理工程师要求建设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7、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工程上使用,对不合格材料或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证,并限期清出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