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2、根据有关管理制度,按照“双标”管理、“平安工地”活动要求,全面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过程有关质量安全的日常巡视及监督检查工作。

4、参与编写招标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的条款。

5、协助工程部开展施工组织审查工作。

6、负责督导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计划和试验检测计划,组织第三方检测和实载试验,开展质量检验评定。

7、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双标管理”的执行。

8、负责督导参建各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9、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审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经费台账。

10、配合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意见的跟踪、处理、反馈。

11、负责监理中心试验室、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12、负责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对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重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3、建立及履行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跟踪、监督、落实各种隐患的整改,执行各种质量安全违约处罚。

14、参加路面用材料的料场选择,参与验收等关键工序的现场检验。

15、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

16、负责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17、参与监督、监理部门组织的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负责对承包人计量支付申请进行质量确认。

18、负责监理、承包人“双标管理”中有关临建设施的验收评比工作。

19、负责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参与项目的交(竣)工资料的编制和验收。

20、参与标杆工程方案审查、检查、验收工作。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