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于工程监理招标范围的说明 
 
   综合两部法规的规定,将工程监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列举如下: 
 
    (一)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下且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二)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不适宜招标的应急建设工程;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建设单位本身具有监理资质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建设单位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并已将施工发包给该企业的,建设单位不能再自行承揽监理,而必须进行招标); 
 
    (六)建设单位有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建设单位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并已将施工发包给该企业的,监理不能再发包给其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而必须进行招标);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