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年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中不难看出,有大量的涉及监理工作时限要求的考题。死记硬背或许能通过考试,但是能够将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监理服务工作中,才是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所需要的专业素养。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专业人才队伍的不断扩大,工程管理方面的诸多层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工程中的工作时限问题不得不引起慎重对待。
在我们的实际监理工作中,工程师要结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规范、国家(行业)标准等,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过程控制资料、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索赔计量文件等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处理,如此才能有效开展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减少索赔事件纠纷,规避监理风险,专业化地为建设各方提供监理服务。
1 建设工程前期阶段
1.1总监更换,总监代表委撤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书和撤回通知发予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
为监理合同附件。
1.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报审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相关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在该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1.3工程开工令签发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接到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2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
2.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予项目经理。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2.2工程暂停施工、工期延误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
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需要工程师确认的,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4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当施工现场发现文物时,应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现场,并于4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报告文管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顺延工期。
土方作业发现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费用,顺延工期。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工程量报表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师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测。
工程师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2.6合同价款及调整
如合同选择可调价格合同,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因素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
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7工程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
认。
2.8工程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
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
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9监理酬金支付支付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阶段
3.1竣工验收申请
监理人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
3.2竣工试验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3.3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监理人未在月底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3.4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3.5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4 其它
为了便于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有些项目会通过召开建设各方会议,针对本项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要求。例如:
4.1工方案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前的一定时间内完成报审、报批手续。
4.2知单回复,需要监理单位提出必要的整改期限,并及时核查提出整改回复意见。
4.3会纪要,于监理例会召开后24小时内发予建设各方。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部只有牢固掌握与监理有关的时限,严格依照规范、标准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才能在工作中占据主动,充分保证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优质地为建设各方提供监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