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监理人在签证单上签字表示签证单所载内容情况属实,但监理人的意见并未经发包人完成最后的审批,无法生效。
但在实践中,现场签证的效力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来说,现场签证除了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还应有建设单位的签字或者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只有监
理单位的签字,就要看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即可生效。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监理单位的职权一般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已经约定,一般是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由于现场签证经常涉及到工程价款及工期的调整,一般会约定需要经过建
设单位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才可以生效的。
因此,如果监理单位没有获得特别授权的话,现场签证只有监理的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则该签证、变更不能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是如果该签证涉及到的事项确实发生,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提出索赔。
在司法实践中,监理公司签署的签证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则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反之,不可以作为结算依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