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在施工阶段出现工程变更通常都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阐述工程变更的范围以及水利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等有关内容。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施工阶段 工程变更
 

  由于水利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上发生变更现象是作为常见的,几乎每一项水利工程项目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更。随着招投标制与合同管理制的广泛开展,施工合同签订时依据的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地质、图纸等)和投标文件(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的变化最容易引起工程变更,因为有的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图纸为招标设计图比施工图设计深度浅,容易发生变化,而投标文件是依据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变化必然引起投标文件的变化,最终导致工程变更的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很容易发生变更现象,而这些变更都是事先不可预见的,根本没有办法进行约定,故而,这些变更现象就需要监理工程师来进行决定,并且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决定。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从广义上来看,其主要是指构成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组成部分中的变更,并且不局限于工程设计中的变更,这里所指的是与工程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而这些范围则包含了工程数量的增减变革、工程质量要求与标准方面的变更、工程进展中形式上的变更;同时还包含了工程合同上的条件修改问题。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有下列七种类型。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资金的筹措情况和规划的调整情况,增减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比如:增建变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工程,从而形成工程变更。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都是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由于预算编制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和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水平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存在计算偏差,加之有些工程勘察设计粗糙,施工图纸本身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还有就是有些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为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提供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这些现象使发包人在施工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际不符,超过了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造成工程变更。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发包人在签约后,有时会根据自身需要,取消合同约定中的某项工作,形成工程变更。同时要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如:石材等)的规格、标准是按照施工图纸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的。而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因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是与发包人的期望效果相差较大,发包人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的规格、标准,造成工程变更。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由于勘察设计粗糙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图纸中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从而发生工程变更。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施工中断和功效降低,或是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到货时间推迟,以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问题引起的施工中断,造成施工时间和施工顺序调整,出现工程变更。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由于发包人未能预见的施工现场条件和不利的自然条件,例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土方工程中遇见文物、临时增加的防汛要求或施工现场内发生边坡坍滑等,承包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都会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也会发生工程变更。 

  另外《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还提出即使属于以上七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但如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这就对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即使符合七项变更范围也无需按变更处理的原则。 

  2 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提出,也可能由发包人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 

  2.1 承包人提出变更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原因和目的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 

  (2)原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缺陷或错误。 

  (3)为了施工便利,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节约工程成本。 

  (4)受承包人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 

  (5)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 

  2.2 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工程变更。 

  2.3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原因多数是应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工程使用性质改变。 

  2.4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主要是指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2.5 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3 工程变更的处理 

  3.1 工程变更程序 

  (1)无论是哪方单独或共同想进行工程变更,首先应正式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报监理机构审核。 

  (2)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 

  (3)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4)监理机构收到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无误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下达工程变更指示。 

  (5)承包人按工程变更指示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2 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原则 

  (1)要从工程项目建设的大局来审查工程变更的建议或要求。 

  (2)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3)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4)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5)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3.3 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形式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3)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即使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4)工程相邻地段第三方的提出变更可划分为发包人提出变更的范畴。遇到此类工程变更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请发包人,由发包人出面与第三方进行协调。需进行工程变更时,按前述内容处理。 

  (5)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下达工程变更指示后,承包人方可实施。这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处于受控状态。有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不通过监理机构,致使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时非常被动,为此《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规定“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6)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可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监理工程师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4 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最常见的争执,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后,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作出变更决定,通知承包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审核变更报价书的原则。 

  (1)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可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结语 

  实践证明,在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对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的影响比较大。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合同管理为手段,以监理目标为目的,以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管理工程变更,明确变更审核程序,切实履行现场签证制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变更价款。统筹兼顾,合理决策,进而保证监理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