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和方法
  施工质量及工序的检查、认定,均以现场检查纪录、测量、试验数据为依据。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频率对完工工程进行检验,监理方的测量、试验人员参加承包方的测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或旁站,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可利用承包人的设备、仪器和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检、抽测、复检、复测,以控制工程质量。
  通过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等手续,以及对工程定线控制、施工放样、完工验收等测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认可,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各种试验,测量项目的方法、频率、标准等按部颁规范和本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功能、人员素质、仪器设备、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承包人的自检质量。各种抽样检测频率应控制在20%以上。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和无现成标准可循的项目,承包人应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和规程,报总监办审查由业主批准后使用。业主委托科研单位试验的新材料,可经业主批准后通过监理工程师下令使用。
 
  2、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是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采取全过程旁站、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监督管理。现场监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驻地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巡视施工现场,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助理人员对隐蔽工程、重要工程及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进行检验和认定,并现场监督承包人抽取试样及做好施工记录,及时签认施工原始记录,如混凝土试块工地抗压试验等,监理旁站应及时签认。
  (1)清场工作除外,未经批准开工的分项工程和工点,不得进行施工。
  (2)设备不齐、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技术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3)技术、管理人员不在现场,不得进行施工。
  (4)现场施工不满足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应立刻发出书面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或返工整改。
  (5)不合格或未进行进场检验的施工材料,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停止进场,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现场。
  (6)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检查签认手续不齐全,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否则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停工。
  (7)施工质量检验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得进行计量。
 
  3、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3.1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3.1.1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3.1.2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1.3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3.1.4 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3.2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3.1 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3.2 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3 如果已完工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3.3 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可按如下程序处理:
  3.3.1 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3.2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业主。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3.3.3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3.4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验测试。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在各项施工过程中,或在完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现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返工或修补,使之达到质量要求,未经修复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施工。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返工、修补的指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暂停施工(先口头后书面),按程序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上报业主。对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支付。如有必要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业主可以雇用其他施工队伍进行修复,其费用从原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事故报告,并抄报总监办和业主。驻地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测试分析,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缺陷和事故修复处理方案,报总监办审批并经业主同意后,批准承包人进行修复。未经监理批准而自行处理的,不予以计量支付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