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其分管专业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分管专业安全控制的责任人。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如果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当不符合《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已经监理审核同意实施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操作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7、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
 
  9、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中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或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0、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11、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拒绝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
 
  (4) 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