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
1、总监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理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沟通、说明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但总监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总监后再实施。否则总监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总监要以自己的工作成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这就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2、总监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总监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3、总监与其它相关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总监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总监无权修改设计,而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
(2)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受政府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应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接受密切配合。总监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用,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3)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两者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责权,监理机构按正常监理工作执行,特殊情况明确驻厂(场)监理,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也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协调。
二、组织协调措施方法
1、在施工前总监应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法,
检查开工前和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按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众多问题的会议,解决工地施工中的问题。
2、利用法规和政策的允许,多向管理部门请示、汇报,让管理部门支持项目的建设工作。
3、监理要以自己的工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监理要多听取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意见。监督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涉及承包商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监理与承包商之间,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4、 建立各项监理工作制度,完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规范化的监理工作顺利实施。
5、理顺各种关系
(1)合同关系理顺;
(2)工作关系理顺;
(3)人员关系理顺;
(4)各种工作理顺,三大目标理顺;
(5)监理单位位于工作协调的中心,所有的指令均通过监理传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