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由监理机构提交的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制周期与支付周期同步,在下月的5日前发出。所用表格参照本规范附录E。
 
  3、监理专题报告针对施工监理中某项特定的专题撰写。专题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时,监理机构可提交关于该专题事件的中期报告。
 
  4、在进行监理范围内各类工程验收时,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完成。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在以前各类监理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全面反映所监理项目情况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应在结清监理费用后56日内发出。
 
  6、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编制监理报告,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7、监理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或事件状况、监理工作情况,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并附必要的图表、照片和音像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