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监测技术规程规范对这基坑监测方案中监测项目、报警值这两个重点内容所作的规范、要求,为监理单位加强基坑监测监理工作的管理提供更准确依据和参考,并对建设工程基坑监测监理工作的流程、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 基坑监测;监测方案;监测项目;报警值
随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增多,建筑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的基坑监测越来越得到普遍应用。与此相对应的,不断加大的基坑开挖深度及周围中心城区越来越复杂的施工环境,也为基坑监测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
与建筑工程基坑监测发展相适应,基坑监测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监测及验收方面不断完善。基坑监测的技术规范主要有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以下简称《验收规范》)以及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程规范分别对设计单位、建设方、施工单位以及监测单位在基坑监测设计、基坑施工、基坑验收以及基坑监测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规范和说明。为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基坑监测方面的管理工作,本文拟从基坑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及其报警值两个主要方面,分析三个技术规程规范的异同,进而为基坑监测的监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方法措施。
另,JGJ8-200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6.4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主要是规范了基坑监测过程中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的内容、精度及方法。
1 监测项目
基坑监测项目是施工期间基坑的主要数据特征,反映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状况,适当的监测项目既能保证基坑施工期间安全又能达到合适的经济效益。
1.1 《技术规程》“3・8开挖监控”。“3・8・3条”规定:根据基坑侧壁的不同安全等级,可选择不同的监测项目。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则是根据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的影响程度而划分(见“3・1・3条”)。
1.2 《技术规范》。“4・2・1条”规定了不同的基坑类别所采用相应的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内容,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验收规范》“7・1・7条”执行。《技术规范》根据不断发展的基坑支护方案及施工技术对可选择监测项目进行了更细、更明确的划分。“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包括“(坡)顶水平位移”及“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增加了“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墙(坡)顶竖向位移”、“坑底隆起”、“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及“墙后地表竖向位移”。
《技术规范》还规定:“4・1・1条”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4・1・3条”基坑的监测项目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况相配套。“4・2・2条”:当基坑周围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设施时,具体监测项目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说明:因为两部标准的划分依据、颁布开始实施的时间不同,确定基坑的具体监测项目需综合考虑后确定。
2 报警值
2.1 《技术规程》。“3・8・6 条”: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2.2 《验收规范》“8 监测报警”。“7・1・7条”规定了基坑变形的监控值,有设计指标时,以设计指标为依据,没有指标时按表7・1・7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7・1・7按照不同的基坑类型,分别规定了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及地面最大沉降的监控值。其中,基坑类型是其根据工程及支护特点、开挖深度及周围环境条件划分,分为三个类别。
2.3 《技术规范》。“8・0・1 条”: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条”: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两个值控制。
“8・0・4条”: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表8・0・4。
另外,“8・0・5条”、“8・0・6条”分别确定了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和周边建(构)筑物报警值。
说明:分析《验收规范》表7・1・7及《技术规范》表8・0・4,《技术规范》规范的监测项目根据支护结构类型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同时增加了相对基坑深度控制值及变化速率两个指标。由于《验收规范》7・1・7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在应用《技术规范》表8・0・4确定监测报警值时,应综合两个条文并结合支护结构特点进行考虑,确保监测方案在满足新规范的同时又满足其他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定。
3 基坑监测工程监理方法
3.1 熟悉基坑监测相关方的责任义务。三个规范的相关条文分别对基坑设计方的监测设计内容、设计方对监测方案的认可,建设方对监测单位的委托、提交周边环境资料或监测方案的认可,监测单位监测方案的编制、方案报审、与周边环境涉及的管理单位协调、监测方案仪器监测的实施及监测期间的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对监测方案的认可,等内容。
3.2 协助建设方对基坑监测委托协议的管理。特别是完善监测委托协议中关于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所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监测过程中与建设方、监理、总包单位之间沟通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3.3 审核基坑设计中基坑监测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基坑监测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审核监测单位编制报审的基坑设计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监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安全要求、监测频率是否合适,并特别审核监测过程中通报监测数据的时间、流程以及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基坑监测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3.4 加强基坑监测过程中对监测单位的管理,特别是对报警值汇报及监测出现异常的管控,并督促监测单位加强巡视检查工作,确保监测项目的定期监测与日常巡视检查有效结合。
3.5 协助建设方,督促基坑施工总包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及基坑监测方案切实做好紧急预案。确保基坑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避免基坑安全事故恶化,减少损失。特别是在地质情况复杂、周边沉降要求比较高的城市中心区的基坑监测,应好充分的紧急预案。
3.6 协调基坑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单位能及时熟悉基坑监测方案,达到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在基坑监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目的。
3.7 加强基坑监测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保证基坑监测数据信息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建设方及其他单位之间顺畅,确保基坑出现异常情况时,各方能做到及时处理相关责任工作。
另外,协助建设方,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开挖施工方案中关于基坑监测方面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郭正兴.土木工程施工.东南大学出版社
2 郭正兴等.建筑施工.东南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