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供同仁指导与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引言: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文章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 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是一个整体,但这二个文件的范围、深度、侧重点有所不同。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项目监理各方面工作的,对各专业均适用;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专业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是在监理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等的进一步细化,重点侧重于质量控制方面。所以,凡是对所有专业都适用的内容均纳入监理规划,具有专业特点的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但应标注清楚(如×××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在监理规划中指明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名称及编制计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及作用分析 
  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3.1对业主的作用 
  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3.2 对承包人的作用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 
  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贵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8、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分析 
  8.1公正、独立、自主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8.2权责一致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8.4综合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 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海.建筑工程现场监理程序实施研讨[J].当代建设.2012(05) 
  [3]陈国生.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若干问题探讨[J]江西建材.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