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来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经验,探讨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工作,完善鉴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规范 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对待裁决的建筑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完善鉴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来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经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1)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资质等级、业务能力水平以及与所鉴定的工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所鉴定工程在本资质等级承接范围内,并且与所鉴定工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接受委托,同时应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他鉴定人员。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手续后,应认真审查委托方所提交的各种材料之后,接受委托。无特殊事由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涉案金额或待鉴定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缴纳鉴定费,当事人提出减、缓相关费用等司法救助请求的,鉴定人员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办案法官,由办案法官按有关程序报批。 
  (3)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鉴定费,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退回委托,并出具书面说明(说明退回委托的理由)。 
  2 资料搜集 
  建筑工程的隐蔽性比较强,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工程完工以后才进行。这时往往隐蔽工程已全部或部分完工,其实际工程内容已经看不到,这就需要鉴定人员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专业分析,来判断工程的实际情况。另外,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别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首先需要做的是应尽快了解案情,详细列出所需的各种必要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同时,鉴定所需的各种资料直接影响着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搜集鉴定所需的各种资料就显得尤为重要。 
  3 现场勘查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变更,为了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的实体情况,做为一名称职的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有义务进行实地勘查,去现场了解情况,看工程实体与图纸是否存在差异。因此,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搜集好所有必要的资料后,主鉴定人应组织相关鉴定人员认真阅读委托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认真分析涉案工程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勘查,若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确实不需要现场勘查,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应确定所需勘查的内容,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工程项目的个别性、差异性及复杂性,鉴定人员一般情况下要到现场实施勘查; 
  (2)现场勘查时间应由鉴定机构提出并负责协调安排,法院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鉴定人员共同参加; 
  (3)要求参加现场勘查的各临场人员要有授权或委托; 
  (4)当事人经通知未到场及中途退出,需办案法官确认; 
  (5)对所鉴定的工程应进行详细全面勘查,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及所表明的主张; 
  (6)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项目要逐一核实,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及询问记录; 
  (7)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纸不清,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按图纸施工等有争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并做好记录: 
  (8)现场勘查过程中,如鉴定人员发现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有不符的项目,鉴定人员应进行实际测量,并做好相应记录: 
  (9)建筑工程鉴定人员应将鉴定资料中不明白或相互表述有矛盾的地方事前要做好记录,以便在现专长勘查时询问双方当事人。 
  4 答疑会 
  现场勘查之后,委托方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现场勘查答疑会,就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提出的问题以及现场勘查所提出的问题请双方当事人给予解释并签字确认。对所鉴定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应将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录清楚,答疑会结束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确认(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5 确定鉴定方式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在充分了解了案情、掌握了必要的证据资料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具体的鉴定方式。确定鉴定方式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委托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依据国家、省、市现行规定进行鉴定。 
  6 工程量的计算及确认阶段 
  在确定了工程鉴定方式之后,鉴定人员应立即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工程量的计算及确认的准备工作。工程量确认的主要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合法有效资料;工程价值的确认主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标注不明确的依据现行相关定额及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该工作过程的工作量大,技术质量要求高,历时长,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属于关键阶段,鉴定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不高估冒算,不压低成本,实事求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做到对图纸的每一张、每一个细节均要认真研究,仔细计算,做到每一笔工程量及其价值均要有章可寻、有法可依  
  7 新证据的补充 
  在工程造价的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还会搜集到新的证据。若双方当事人搜集到新的证据,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转发给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8 提交鉴定报告 
  (1)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当语言严谨、简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报告复核制度,报告出具前应由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内部各级人员复核,减少差错的产生。 
  (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的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4)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有时限要求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并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鉴定报告应由委托方转发给双方当事人。 
  9 出庭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要对所提交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参加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庭,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疑问,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给予明确的解释。 
  另外,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是非常严谨的,因此要求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体(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持有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只有经人民法院考核并入册之后才能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具体承办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而具有国家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只可以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在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应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