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理

1.1施工安全监理的原则

1.安全监理与业主的关系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监理受托于业主,代表业主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全权处理关于施工中安全的一切事宜;

2.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3.安全监理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安全监理与承包商应本着尊重、协助、督促、检查的精神,基于与施工单位目标一致的共识,协助承包商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和验证。

1.2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1.3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4)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定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4)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7)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改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4)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1.4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

(1)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体系的运行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对各道工序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检查,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制定奖罚措施,实行奖优罚劣;

(7)如遇到下列情况,在报经业主同意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1.5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为保证本工程安全施工的目标,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本工程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预测、评价、监控和督察,促使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作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止建设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行为,有效地把本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内。具体拟采取以下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

1.组织措施: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项目总监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同时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控制组织机构,形成安全组织系统(专职安全员须持证上岗,安全员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形成安全控制责任系统;配备必要的资源,形成安全控制要素系统。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检查执行安全法律的状况等,从而进行安全改进,消除隐患,提高安全控制水平。

2.技术措施:包括改善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设备,控制生产因素不安全状态,针对项目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与发展,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将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在生产活动进行之前,或引发事故之前。

3.合同经济措施:建议业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及目标,结合经济措施,对安全检查合格者给予鼓励,优良者给予表扬、奖励,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惩罚。

1.6 施工安全监理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意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1)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机械设备和配件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对租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对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