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岩石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摄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3.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机构也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编写。其编写内容可结合工程验收要求,参考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进行。
4.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于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可能是实际运行条件,或报经批准的模拟运行条件)的检验;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2.完工验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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