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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理 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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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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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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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理 5p
摘要:根据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现状,浅入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理执行情况,说明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加深,应对以后的工程安全监理提出意见。
从我国建设工程的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2.1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包合同。
监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时,需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
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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