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我方严格履行了业主与我方签订的《监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立业务。
五、工程监理总结
(一)监理人承担的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符合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符合《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监理人员及授权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供应商无隶属关系和其它利益厉害关系,符合《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三)本监理公司监理机构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四)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能够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限制、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因素、监理人,确定了本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一名郑先慧(已具有十年以上的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全面负责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经理机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丁国政(已具有四年以上的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三名,进驻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六)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人员专业基本配套,数量满足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七)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均由本监理人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协调。
(八)针对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及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等实际因素,为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由总监理工程师支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细则,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故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合并编写的深度上,比监理规划较深,比监理细则较浅,并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工地第一次例会前报送建设单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1.1条和4.1.2条、4.1.3条规定
(九)、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了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签署意见,对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通过施工阶段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作为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均能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