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项目监理的管理,统一项目监理现场工作内容,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交通部颁布的《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监理的旁站、巡视和抽查是监理工作的基本方法。
作为一种基本方法,通过制度的规范,加强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使项目监理工作真正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监理机构应结合本制度规定针对监理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分析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中的质量控制点,明确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旁站、巡视、抽查计划)和质量预控措施,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并有效地贯穿于工程始末。在执行计划的同时,各级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必须作好相应的旁站、巡视、抽查记录。
第二章现场旁站监理
第四条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跟班监督活动。旁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道路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工艺:工艺试验工程、隐蔽工程、重要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预应力钢筋的张拉、管道压浆、隧道衬砌、软基施工、混凝土防撞栏杆、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控制的部位等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详细旁站工作范围见附表-1)
第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依据本制度规定的需要旁站的监理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旁站项目台帐,明确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填写实施情况(旁站人员、日期、记录编号)等。项目总监办负责对现场旁站的效果及旁站台帐的填写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旁站监理在驻地总监领导下,由现场监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