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