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工作程序
1.落实巡视、旁站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
2.在监理之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施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现场质量责任,特别在旁站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是否上岗。
3.对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在具体条件(施工单位已经检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量检察员应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及时准确、真实的按BI表式内容认真填写,必须有可追溯性。同时旁站结束后,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也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4.在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将整改处理的意见记录在案。
5.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巡视、旁站检查记录,确认某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