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GD5-2000)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3、安装工程除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GD5-2000)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 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 、m2 、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5、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