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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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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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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其工程量的计算,特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0.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 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kg小数点以后取两位,t小数点以后取三位,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微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1.1.1条 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1.2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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