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及《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共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七、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场地清理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