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部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及维修量较大的市政道路及照明设施工程分别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具体规定如下:
(1) 道路工程:适用于连续单块维修面积在1000m2以内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修补以及单块连续维修面积在200m2以内的块料面层、长度100m以内路缘石翻修项目,维修量超过上述范围的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执行。
(2) 照明设施:适用于市政公共区域内的照明设施更换,其中路灯连续拆除更换量在10 根以内的执行该定额,拆除更换量超过10 根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
凡主要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其管理费、利润、各项措施等费用执行费率区间最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