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八章,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道路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第四章隧道工程、第五章市政管网工程、第六章钢筋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第八章其他相关项目、第九章措施项目。
二、《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制定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