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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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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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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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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1P
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一般规定
1成本管理部是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工程预结算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部、财务管理部应积极配合、参与并负相应责任。
2工程预结算工作应根据项目的总工期制定预结算编制的计划,统筹安排,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早做、快审、准确。
3施工图预算由本公司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委托的机构必须已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4工程结算和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预算的编审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但如某工程的预算已委托了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审、并签署了总价包干协议,则该工程的竣工结算可不再进行外委编审。
5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在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其提供计算底稿(包括工程量、钢筋实际含量的详细计算书)及与承包单位核对后的预结算资料,并同时提供与承包单位的核对差异情况说明。
资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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