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
1.4.2 如果在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1)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或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投标人名称、资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其他资格条件变更的,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2)投标人变更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或联合体投标人成员分工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投标人发生上述变更,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无效。
1.4.3 如果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投标无效。
1.4.4 本项目采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而不履行,依法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的失信被执行记录数量按照联合体各成员的失信被执行记录数量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