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雇主要求、资料表、承包商建议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录。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日期。
“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栝其已签字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