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或未尽事宜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或交流,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但质疑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问题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有关投标人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招标文件答疑期内未收到有关疑问,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且对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以及未尽事宜如有争议,以采购中心解释为准。
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招标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3天前,做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决定,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投标人收到澄清和修改的补充文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