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审计咨询服务质量要求和审计服务期
3.1造价审计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各分行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招标人提供满足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工作报告书。
3.2造价审计咨询单位必须对招标人委托的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供可以证明确实进行全面审核工作的证明资料。
3.3招标人保留将造价审计咨询单位提交的审核成果进行再次委托审核的权利,并不需经提交前次审核成果的造价审计咨询单位的同意。
3.4成果的质量要求:
3.4.1按照国家或地方(各分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咨询服务中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成果偏差按国家或地方(各分行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3.4.2关于进行再次审核及具体约定将会在双方签定的委托合同中进行明确。
3.5造价咨询服务期:自签订合同后到出具正式的工程咨询成果报告,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参照《GB50500-2008计价规范》的时限要求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