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