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责任
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应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部门因非设计文件本身原因导致的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照设计人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在不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前提下,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