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按照传统的定额模式进行计价,实行的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曾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起过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开放及与国际经济的逐步接轨,使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就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为适应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了工程造价改革,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但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这一模式又明显滞后,因为工程预算定额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平均水平制定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价格。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参考价格,但不能充分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发挥,体现不出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因此对现行工程计价方式和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革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逐步形成“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的新格局”,把工程计价的权利真正交给企业、交给市场。可以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一、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定额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价依据的属性及特点不同:在传统定额模式中,国家是计价的主体,是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而与价格行为密切相关的建筑市场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却没有决策权和定价权。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量价含一”的静态管理模式,即通过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建筑产品价格。而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尽管消耗量标准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社会平均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的,但最大的弊端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各种价格、管理费及利润率的确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相脱节。我国虽有统一的国家基础定额,但具体的预算定额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使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产生管理口径不统一;计价行为不规范;难以相互沟通的局面。市场竞争机制受到了制约,更难与国际通用规则相衔接,制约了对外开放和国际工程承包的开展。这种计价模式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更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影响了发包人投资的积极性,剥夺了承包人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国家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但不是计价的主体,在具体的计价过程中,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计价规范为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模式把过去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施工方法、消耗量水平、取费等改由施工企业来确定,实现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从根本上改变了量价合一的传统的预算定额制度,为工程造价走向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二)价格的形成方式不同: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采用由政府统一定价、统一以价格指数的形式来进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因素自主定价。工程建设的特点之一就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是由工程设计决定的,但施工方法、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由承包人自行决定。然而传统定额模式将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捆在一起,使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于竞争机制的个体因素固定化了,不利于承包人优势的发挥,难以确定个体成本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打破了过去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的静态管理模式,在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实体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分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能够依据企业定额消耗量或参照国家预算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结合企业的具体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定价。
(三)招投标形式不同:《价格法》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改革没在到位,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标底(控制价)及投标报价都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投标过程中,标底(控制价)成为一个基准价,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有效性的标准。可以看出,在传统定额模式下计算出来的施工承发包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定额模式下投标报价套用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计价办法,而成为由投标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特定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竞争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工程造价的定价方式。这一价格本质上不同于定额模式下通过层层计算得出的价格,也不同于“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一拍即成的”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它既不是投标人任意定价,也不是招标人自由出价,而是在一定市场规则的引导下,通过报价竞争,由社会加以确认的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措施,实行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上的招投标制度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使得原本想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作用。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由于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因此投标报价的竞争往往变成企业问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同时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谋取中标,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支“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评标过程中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从而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市场。
(二)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标人则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施工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报价,因此,投标人必须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当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时,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利润空间。通过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过去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导致腐败的滋生。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评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通过淡化标底的作用,使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标底审核这一环节,将标底应为控制价,并在招标时公开。控制价的作用只作为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的上限标准,只要投标价高于控制价就不能成为中标单位。从而起到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就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个共同的起点。使招投标过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缩短招标周期、提高社会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充分发挥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避免了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计算工程量。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招标时间和投标报价编制时间,克服由于工程量计算误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招标、投标及评标实际操作。
(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引人国际竞争机制。
在国际上承包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通常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统包合同等几种。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是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的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其缺点是往往由于承包单位要承担工程量与单价双重的风险,因此要价较高。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而综合单价不变当发生非施工方原因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出人较大,承包商可以要求调整相应工程量,而保持单价不变。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模式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分项的单价综合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而其他一些费用如施工组织措施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则列入其他报表。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就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成本价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其低报价是不低于其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评标时才认为有效。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竞争的投标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可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或处理索赔时确定新项目的价格时可选用或参照的基础。所以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注意将不同等级要求的工程分开;将同一类型但不属于同一部分的工作内容区分开;将具体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
2.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一般由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是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划、其他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因此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实力、投标策略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成本。所以各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体系,建立可靠的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和比价渠道。组织专人负责进行企业自身的招标报价资料和已完工程竣工资料积累,也包括对竞争对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还可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或报价体系。这样就可以保证在投标报价编制的过程中能迅速确定企业认可的工程实际需要成本,以便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进行报价。
3.评标、定标如何评定投标报价是否底于成本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标底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通过“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并对投标报价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的倾向,是否有恶意压价的可能,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后再得出结论。要求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急需探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项招标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探讨。这主要表现在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上。投标报价是竞争的核心,但是在清单的计价方式上,仍难以从计划经济的计价模式中脱胎换骨,存在着与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不相一致的地方。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目前,预算定额对于项目的划分过细、过于繁琐,不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清单列项相对较粗的要求,会造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仍过份依赖定额,在量和价的计算上统得过死、过细。因此,需要相应地改进定额项目划分的规定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做到既简化分部分项又能统一计算规则,使其更有利于工程最清单招标的发展。
2、必须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严肃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后,特别容易出现工程量编制单位放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的情况。因此必须重视工程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行为的规范,制定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对必须包括的内容予以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建立标前核对清单制度,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进行核对,如有疑义时,可以在开标前就工程量清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疑问,招标人复核后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在及有误差的项目应及时加以更正,并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一旦中标,除非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将不予调整,这样既提高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度,又堵住中标后任意修改工程量的漏洞,有利于竣工结算的进行。
3、极力推行企业施工定额,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定价机制。
应积极扶持先进企业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市场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企业定额,便企业能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由市场形成价格。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和监督市场的计价行为,并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来控制建筑市场中的恶性竞争的发生,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已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同时防止串通投标引起的高价中标行为的发生。
4、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太多,定量因素太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必须在国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来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杜绝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招标找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