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正是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一、利用签证可信度转变签证主体
 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而,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其利润,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二、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
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
施工企业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
    施工企业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三、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
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
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
 
四、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
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
   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五、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的手段
常见的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现象。
在施工中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采用洽商签证的方法想尽办法增加造价来提高利润。现场经济签证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这为施工企业增加现场经济签证提供了机会。
一,现场经济签证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恩惠”,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
二,不及时签证,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
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
 
六、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
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