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
7.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
7.
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价格不一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
7.
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
7.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