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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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 |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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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价格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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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 |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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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 |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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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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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7.5 |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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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7.6 |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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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7.7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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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 |
4.7.8 |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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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