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①、工期拖延索赔;

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②、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注: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这样做好处有二:首先可避免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成本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达到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达到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

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对于手续完备(注意:由工程设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确的工期顺延要求。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避免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对劣势的被动局面。

④、工程中止索赔;

⑤、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的确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算点,超出此期间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理单位: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实施停工。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的确认,并提交因停工而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则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按合同类型分类:

①、合同规定的索赔;

注: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立即生效。

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③、道义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⑤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②、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

①、建设单位违约索赔;

注: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施工单位在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对于此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

②、合同错误索赔;

③、合同变更索赔;

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④、工程环境变化索赔;

注: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例如: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安全,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

⑤、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工程索赔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四、施工索赔的机会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

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注: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注: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14、业主要求赶工;

注: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成本的增加。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注:第17~19条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

20、指定分包商违约。

注: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l、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同时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注:①、协调不力带来的索赔。一般来讲,如果业主或监理对多个承包商同时在同一现场平行施工或流水施工协调不力,造成某承包商不能按时完成上一工序工作,并向下一工序提交工作面或使相应工期推迟时,应按规定或根据监理违约提出相应索赔与补偿。②、业主或监理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干预造成的索赔。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乃至施工资源配置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所增加的费用必然要由索赔来解决。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注:对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不公正和违约行为麻木或无奈,将导致对方得寸进尺、变本加厉,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成本,如果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索赔,则有可能遏制工程师及业主的不合理行为,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注: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

l、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注:合同外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新增工程的单价一般不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

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注: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如: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例1:设计图纸规范用PE给水管,按规范PE给水管不能暴晒,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用的保护措施。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准,因为验收时以规范为准。

例2: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如: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索赔机会。

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例:某二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业主签订合同时疏忽(实质上对合同条文涵义似懂非懂),土方外运费单价包干40元/立方,后面未明确注明“税前计取”四字。承包商编报工程结算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单价45元/立方进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率后(该工程综合费率127.578%),其单价内涵实际己变为57.41元/立方,再税前扣除5元/立方。从现象上土方外运费单价的相对数仍为(45-5=)40元/立方,但实际上土方外运费结算单价是(57.41-5=)52.41元/立方,结算单价高出了包干单价12.41元/立方。以该工程发生2万立方土方量计算,则业主需多支付24.82万元。

某施工合同注明开办费为零。从字面理解“开办费为零”,即合同总价中无开办费。实际有两层涵义:一是施工方报价(中标价)中,已将原开办费若干元,经优惠后降至为零,说明合同总价中尽管形式上未有开办费的数额,但实际内涵已包含了开办费。二是施工方报价时确实未考虑开办费,即合同总价中形式和内涵均未包含开办费。由于“开办费为零”是个不确定因素,属于日后索赔的伏笔。造价咨询机构分别向业主和施工方了解,得知该“开办费为零”性质属于第一种。造价工程师及时撰写了合理化建议,向业主说明此类问题严重性,同时提出弥补的方法和步骤。业主高度重视,并立即按造价咨询所示方法,先发函至施工方补充注明开办费是报价优惠后为零的真实情况。然后,由造价工程师组织业主和施工方会商,以纪要形式明确该合同“开办费为零”的定义,彻底消除了索赔的隐患,仅此项业主节约了数十万元费用。因此前施工方已将属于开办费的内容和费用,以签证的形式正式申报,业主且同意受理。

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注: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比如,合同中有关甲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在合同当中,只能找到甲方的权利,对于甲方的义务,几乎是只字不提。而相反的,乙方也只有义务可言,没有权利的体现。

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

  6、合同中“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9、由于意外情况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在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不终止合同,这种合同终止,其双方应通过讨论、协商作出合理安排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进行补偿。

10、合同签定注意事项

①、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空白的地方都填上:见补充合同。

②、合同中写明一条条款:签证按照建筑法签证条款执行。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注: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②、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③、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l、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注:

新劳动法的实施,工作时间由每周工作6天改为每周工作5天,对加班时间有限制,大量提高了加班费用使承包人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使承包人增加了施工人员和设施,保持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发包方和工程师同意补偿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

  税制在工程施工相继出台了新的税务,变化较大,承包人以税制改革增加了税负而提起索赔,后经发包方认真的计算,经过税制改革后,承包人税负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承包人不再要求该索赔。

  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由于承包人为外国企业,承包人对长途电话费上涨提出了索赔。在索赔中发现,国际长途话费上调是是人民币价格的上调,外币价格不受汇率的变化而不存在价格的变动,而工程计算价格和承包人在国内仍然使用外汇券,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不会影响到其费用的支出,没有索赔存在的首要条件。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l、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注: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洪水、暴雨、水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和试车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注: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措施有:

①、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②、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上规定中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对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③、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合同价款可予调整。因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应当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综合单价可予调整。

④、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建设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款的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⑤、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⑥、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施工单位可以索赔。

如果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需要看谁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可以以建设单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罚票,加权平均价补差。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l、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l、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2、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注:在建设单位分包工程队伍进场插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其分包单位协商有关配合问题,并在监理的参与下,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把有关的配合要求、水电费用分担等问题明确记录并由会议各方代表签字确认,避免事后扯皮现象的出现。

五、索赔费用的组成、计算原则及方法

通常施工索赔主要分为两部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

(一)、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②、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④、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⑤、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⑥、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⑦、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①、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②、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③、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勤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革命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六、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为了保证其利润,事故方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注: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

必须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能附图的尽量附图。

注意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一)、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索赔的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

①、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②、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③、各种会谈纪要;

④、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⑤、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⑥、工程照片;

⑦、气象报告;

⑧、工地交接班记录;

⑨、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⑩、市场行情记录;

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①、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这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②、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③、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⑴、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⑵、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从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

⑶、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因事而异。

④、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⑴、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忆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

⑵、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⑶、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

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2、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下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在求有以下几方面。

①、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不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的猜测。

②、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③、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施工单位为了避免的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

④、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的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⑤、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索赔理由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

七、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七、索赔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索赔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要使谈判取得成功,必须做到:

首先应事先做好谈判准备: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认真做好谈判准备乃是促成谈判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同业主和监理开展索赔谈判时,应事先研究和统一谈判口径和策略。谈判人员应在统一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变的灵活策略,以争取主动。谈判中一要注意维护领导的权威;二要丢芝麻抓西瓜,不斤斤计较;三要控制主动权,并留有余地。谈判的最终决策者应是承包方的领导人,可实行幕后指挥,以防僵局和陷于被动。

注:在索赔支付过程中,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对确定新单价和工程量方面经常存在不同意见。按合同规定,工程师有决定单价的权利,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工程师决定的“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付款,先拿到一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部分,则书面通知工程师和业主,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自己的索赔权利,否则,将失去将来要求付款的权利。

注意谈判艺术和技巧:实践证明,在谈判中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因此,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容易奏效,既掌握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对方的心理,了解对方的意图;不要使用尖刻的话语刺激对方,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善于利用机遇,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准备有进有退的策略。在谈判中该争的要争,该让的要让,使双方有得有失,寻求折衷办法;在谈判中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经受得住挫折的思想准备,决不能首先退出谈判,发脾气:对分歧意见,应相互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协的解决办法等。

八、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一)反索赔的原因

  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①、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

②、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③、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④、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2、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大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协商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承包商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了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二)反索赔的措施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①、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1991年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②、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③、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④、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①、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②、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③、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④、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⑤、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⑥、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注:

一、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项目:、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二、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注: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

例1: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例2: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有这样一段话: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或合同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暂定总价的,或合同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暂定综合单价的,则以业主最高限价编制原则为基准计算,然后按确定的下浮幅度(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得出的下降幅度)作相应调整。
比如说该工程中标价为900万,业主最高限价为1000万,下浮率为10%,某单项工程定额套价为50元/立方,实际结算价是否为45元/立方。这里就非常值的探讨了,在此要特别注意业主最高限价编制原则为基准计算这句话里隐藏着的真实含义,因为这句话中已经隐藏了了一个前提,就是业主最高限价中已经进行了一次下浮。
看一下招标文件中对业主最高限价的规定;业主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拆封商务标书前,由评标委员会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价格水平下浮一定比率后确定。
将该工程的这个下浮比率5%拿来后计算的出实际下浮率为(1-0.9*0.95)%=14.5%,单项工程实际结算价格为50*(1-0.145)=42.75元/立方。
因此下浮率一变,工程结算价格就相差很大,550万的变更增加光下浮这一项就要相差25万以上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三、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如:某公路大桥接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天降暴雨导致山体滑坡,坍塌25000余方土石方淤积工作面,清理塌方发生费用20多万元。因该工程中建设单位给付了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一切险费用,而施工方也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这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因向保险公司理赔,不应作为工程索赔范围向业主索赔。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如:某农村道路工程,因地处喀斯特地区,突遇地陷发生事故伤1人,损坏挖掘机1台、损失堆积材料若干。后被迫在地陷点前后50米路段进行了路基补强处理,又直接投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费用共计7.3万元。施工方就伤员治疗费用2.7万元、挖掘机损坏维修6.4万元、堆积材料损失3.3万元、地陷直接投入费用17.3万元以及工地管理费和利润向业主索赔。

因该工程的地质特征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乙方,乙方在组织施工时也应考虑现场情况,人员治疗费用、设备损坏维修费用、堆积材料损失应按合同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对该地陷段重新处理施工,施工方也未因此增加额外的管理费用,对该工程其他施工和总施工进度影响有限,经业主和施工方协商,施工方取消了工地管理费用的索赔,而合理的利润补偿只能以直接费用17.3万元为基数,按招投标计价原则计算。同时工程索赔补偿费用还应考虑扣减前重新处理施工部分包含在原合同部分的造价。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如:在某办公楼场地平整工程的开挖土石方过程中,施工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地勘报告描述不同,施工难度明显加大。施工方提出将工期延长一个月,要求按现场情况重新确定土石类别及比例,并补偿相关费用,后工程比原计划推迟76天竣工。因已同意施工方顺延1个月施工期和并补偿了相关费用,所以推迟竣工应向施工方进行反索赔,应按实际延误天数减去顺延天数后,按合同约定的每天支付1500元违约金计算,施工方应支付6.9万元违约金。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如:甲公司中标承建某城区道路新修及改扩建项目过程中,由于该工程建设外运弃渣和其他工程的弃渣,最近一处公共弃渣场已不能继续使用,改用距原渣场下游2公里另一处公共弃渣场。甲公司提出因由于运输距离的增加,要求补偿弃渣外运增加费用。经查阅原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等资料,显示本工程规划了3处公共弃渣场,并组织了投标人到现场进行了踏勘。虽施工方在投标时,其施工组织和开挖单价中运输距离显示的是最近的一处,评标委员会没有就甲公司在施工组织设计表述中出现的弃渣场设计不尽合理提出质疑,但甲公司应全面考虑开挖、外运等因素后谨慎地投标报价。即使使用第二、第三处公共弃渣场都是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所涉及到的弃渣场,也是投标人应考虑和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风险范围,若在投标后将增加运费计入工程索赔范畴,是将投标报价的风险转到业主单位,违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更是违背了招标文件意思表示,所以工程索赔理由不成立。

10、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如:某市政道路黑色化工程的沥青砼面层施工中,由于甲方要求乙方提前30天完工,所以乙方夜以继日赶工期。由于天雨累计损失沥青砼熟料1300多方,价值170余万元。乙方要甲方补偿因天雨造成的沥青砼熟料损失。因将竣工期间提前,已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就相关费用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可视为乙方是有能力和设备完成的。经查气象资料,施工期间降水天数仅比同期平均值多1.3天、累计降水量仅偏大0.4%,而雨季施工措施费用也在招投标文件予以计量,乙方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以沥青砼熟料及相关费用损失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需自行承担,工程索赔理由不成立。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①、索赔费用的审查

  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②、索赔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可原谅
的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
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
经济补偿

1.异常恶劣气候
2.工人罢工
3.天灾

客观
原因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

不可原谅
的拖期

1.工效不高
2.施工组织不好
3.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索赔失败
无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