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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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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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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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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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5 |
4 |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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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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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
3.计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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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 |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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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
4 |
4.5 |
4. |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
4. |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