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99合同范本中没有提到暂定金额。我认为,为了进一步明确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为了规范合同价款的确定和控制,在合同中明确某些不确定工程或零星工程等等的暂定金额的范围及其确认,是十分必要的。我想通过联系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的变更及签证,讨论如何在合同中仔细而全面的约定暂定金额。

先来看看有关的现行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改稿中有如下规定:

2.0.5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及发生的索赔的及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说明:“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它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招标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2.0.7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程,按合同中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

【说明:计日工是对零星工程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机械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之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58.1[“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 专项暂定金额,或
(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 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或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 计日工 (如有规定,参见第三卷第7篇 工程量清单九说明之12条 )。

52.4[计日工]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在劳务费用中的承包人装备除外)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账单,除非已完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也可以是按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