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宣贯教材】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条款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宣贯教材】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与“03规范”相比,在第一段中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的“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除“03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为“08规范”新增的很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订只保留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的规章,均不再引用,因此,虽然“08规范”的一些条文依据了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本条的编制依据中没有一一将其列出。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
【宣贯教材】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宣贯教材】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货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说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本规范。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宣贯教材】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条文说明】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宣贯教材】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第十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以及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与“03规范”一致,体现的既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宣贯教材】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条与“03规范”的规定一致,规定了本规范附录A,B,C,D,E,F的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本次修订时,将2005年作为局部修订的矿山工程一并纳入。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宣贯教材】本条与‘`03规范”相比,删去了“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字句,因为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必须遵守的,规范本身就是标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