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术语,必须专业,必须科学,当然也必须合法。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合同条件都需要首先定义名词,合同的第一个条款总是“名词定义/解释”。在法理上,由于当事人的背景与知识差异,会对同一个概念产生不同的理解。解释是为了预防争议。因此,要尽量对可能歧义的概念进行解释;尽量按照法律法规、权威性的解释去理解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术 语

【宣贯教材】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省、天津市、四川省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市、山东省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此,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
何,都是计价依据。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条文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的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

【宣贯教材】“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条文说明】“项目编码”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规定的数字标识。

【宣贯教材】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3.2.3条及其条文说明)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条文说明】“项目特征”是对体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

【宣贯教材】“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条文说明】“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按:风险因素前增加了“一定范围”,很好,但如果表述为“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更好。】

【宣贯教材】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采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价,显然不能只讲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全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_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全和规费等为不可竟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条文说明】“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条文说明】“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它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招标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

【宣贯教材】“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条文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

【宣贯教材】“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条文说明】“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程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按:注意:这里提出了“定额计价”的名词/概念/方法。】

【宣贯教材】“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际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按:招标人/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这是一个严重的概念错误!“分包”是“总包”实施的!应当呼应2.0.7,称为“专业工程发包”。】

【宣贯教材】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条文说明】“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宣贯教材】“索赔”为新增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条文说明】“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宣贯教材】“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条文说明】“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按:企业定额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实体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这个解释必须置疑!众所周知,定额计价(本章说明使用了这个名词),是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定额)为依据之一的。消耗量定额是反映……施工过程的消耗标准,这个标准不是针对“实体工程”的。(这如同早年的“单位估价表”与“综合定额”的差异。)如果企业定额被说成是(或者被误认为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实体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的话,投标报价时的“组价”又是什么呢?企业定额应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而进行的施工过程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这个更准确/正确。】

【宣贯教材】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与“03规范”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和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宣贯教材】“规费”为新增术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L20031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条文说明】“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宣贯教材】“税金”为新增术语。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条文说明】“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

【宣贯教材】“发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条文说明】“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招标人。

【宣贯教材】“承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说明】“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经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说明】“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宣贯教材】“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自律管理。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条文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宣贯教材】“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宣贯教材】“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定规定,招标人不接受又产生了招标的合法性问题,出现了急需解决的新情况。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在修仃"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宣贯教材】“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宣贯教材】“合同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条文说明】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宣贯教材】“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0-2.0.23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