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送审稿】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理解上的歧义。

按:江苏省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实际工作,特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送审稿】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条文说明】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形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与“03规范”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08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按:“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值得商榷!
当合同计价特征为重新计量合同(即通常所说单价合同)时,实际结算工程量为计量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的责任完全由招标人/发包人承担;如果合同计价特征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是无须计量的,承包人按图施工(图纸优先于清单),工程量清单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是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的。08规范做出了3.1.2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是取消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的总价包干的合同存在。诚然,有关文献表明,在国际工程中,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是可以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但是在我国,如果国有投资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岂不是不能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这是什么规定?!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这是清单计价的要求,是国际惯例,是正确的,但是“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法律都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怎么可以“规定”施工单位对清单不需要核实?更何况,施工单位还可以通过复核工程量,以采用恰当的不平衡报价技巧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不仅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还是一个对招标人的严重不公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价争议时必然给一些承包人拿来一个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送审稿】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确定、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本条为新增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送审稿】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送审稿】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记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宣贯教材】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规定的依据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规定“工程量清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