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指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价格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中,推荐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相同的顺序排列在合同协议书中也同时列出。对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约定是为了解释的目的,当合同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之处时,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其实更应该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因此,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的要求,使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密切配合和衔接。投标人在投标准备的过程中阅读工程量清单时,必须结合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图纸一起理解。【按: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和(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四大核心内容;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四大核心内容。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协调。若不协调,必然导致合同文件存在先天性缺陷,并导致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按:该规定系第3.1.5条。很遗憾地是该条规定没有直接指出需依据合同条款。】

工程量清单必须与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图纸密切配合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

从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条件的联系看,首先,清单工程量是否具有合同地位与合同类型紧密相关。对于总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只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并不一定反映全部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认真复核清单工程量并按照复核后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承包范围内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不一致,并不会影响工程结算价款。对于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本质上是估计工程量,但其具有合同地位,当某一项工作的实际工程量超过了(或低于)清单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时,这一工程量的变动将构成工程变更【按:这里所述的变更宜直接明确为“工程量的自动变更”,与一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是有较大差别的】,发承包双方需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变更价款。其次,工程量清单的列项和合同条款紧密相连。对于合同条款约定为承包人的责任、义务、工作,工程量清单中必须有相应的列项给予价款保证,赋予承包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同时也要保证工程量清单不能对于同一责任、义务、工作重复列项,这些都需要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条件的合理衔接。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所需的费用。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27.3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没有了必要。

从工程量清单与技术标准的联系看,工程量清单对于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与技术标准中的划分口径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以其质量标准为依据。在进行工程价款支付时,才能够合理计量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已完工程量,从而实现造价控制和质量控制的统一。【按:更为确切地表达是:从而实现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统一。“已完工程”既是已完进度概念也是质量合格概念。】

从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的联系看,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应能够反映图纸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项目特征应如实反映图纸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越准确,就越能避免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并为工程结算、变更、索赔的顺利进行创造前提条件。

总之,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图纸互为一体,应相互配合,才能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