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送审稿】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约定。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原则。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号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以下内容同条文说明。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送审稿】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在正确的工程计量下进行,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条文说明】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量和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当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送审稿】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若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量的原则。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送审稿】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核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内向发包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
2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
3 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
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具体内容同条文说明。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送审稿】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送审稿】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送审稿】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3.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送审稿】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本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即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又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