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送审稿】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

【宣贯教材】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送审稿】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报总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
承包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竣工结算。
发包人可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按:本条文的规定,刻意使用了“核对”一词,在“交底”时解释为“保持双方的平等地位”。该解释很讲不通。在一些法律文书中,经常见有副本上有“经核对与正本无误”字样。而会计上的核对则是指“帐帐、帐证、帐实之间的核对,要三者相符”。核对的基本目的是确认无误。多少年的工程实践表明,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有被“核对无误”的吗?为何要回避“审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用词的科学客观性问题!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就这样剥夺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要求)进行审查的权利?
请有兴趣的同学去多多查一下效力更高的法律文件的有关用词!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它依据。

【送审稿】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3 工程竣工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它依据。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送审稿】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如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如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送审稿】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双方约定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条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确定。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的计价原则。
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和综合单价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按:4.8.5和4.8.6只适用于重新计量合同,应对总价包干合同无效,但无这样的表述。】

 

4.8.6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送审稿】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或按照双方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宣贯教材明确指"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 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宣贯教材】除以下第2款外,其他同条文说明。
2.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调整。
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非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按:专业工程暂估项目的实施应是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确认这点,很重要。】

 

4.8.7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送审稿】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9条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竣工结算中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送审稿】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宣贯教材】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而规定。其他同条文说明。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送审稿】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禁止发包人在已核对或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后,又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

【条文说明】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宣贯教材明确:这是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20 天

2

 500 万-2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30 天

3

 2000 万-5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4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60 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2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禁止发布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宣贯教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送审稿】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核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包人的核对意见既不认可,又不提出异议,则从承包人收到核对意见的合同约定时间截止日起,视为承包人已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在办理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常保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人就应当办清竣工结算,结算时,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由发包人核对,而有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五)项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就根据建设部令的这一规定制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送审稿】发包人应书面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时承包人的权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时,承包人的权利:即可不不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送审稿】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条文说明】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送审稿】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宣贯教材:这是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送审稿】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