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九个专业。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1条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总的来说,“新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