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
 
      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4.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根据《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要求:根据74号令第四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7.招标公告期限:根据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18.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等标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22.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延长截标和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4.截标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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