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之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屡禁不止。本文试图找到现阶段解决围标串标的一些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日趋健全,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之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屡禁不止。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往往会陷入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困境。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招投标过程之中围标串标行为的现象,出现的根源,造成的危害,从而试图找到解决围标串标的方法。
 
  1.围标串标的种类
 
  (1)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
  (2)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的串通。
  (3)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2.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招标文件制定不完善,给投标人有机可乘。
  (2)投标人投机心里较重,追求利润不择手段。
  (3)资质管理不够科学,挂靠资质漫延。
  (4)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造成恶性竞争。
  (5)监管体制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
 
  3.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3.1建立统一有形的招标市场,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不法投标人违背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在治理围标串标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限制和行业垄断,保证各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从而逐步杜绝围标串标行为。
 
按照要求各地建立统一有形招投标市场,所有招标项目必须进市场进行统一交易,各行业管理部门进场统一监督。尤其是监察、检察部门参预监管,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参预监管,设立投标最高限价,有效地控制投标价格,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
 
  3.2规范招标人行为,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尽管围标串标的产生来源于多方面因素,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缺乏防范性,是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规范招标人行为,加强对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指导,使评标定标办法具体严谨、具有防范性,就可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此推荐如下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3.2.1最低报价中标法
 
  对于一些批量的建筑材料、通用的定型设备或货物产品,由投标人进行密封报价公开开标,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2.2双信封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当场宣读其报价,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简单地说,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中标,主要适用于投标单位不多,全部评审工作量不太大的招标项目。
 
  3.2.3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评委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交货期、组织施工方案、加工工艺、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3.2.4性价比综合记分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各个评标因素进行分值权重设置,通过性价比记分,即综合性能质量越高记分越高,综合报价越低记分越高,最后结合权重比例相加计算出总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假设综合性能质量权重占40分,投标报价权重占60分,总分值计算公式即为W=【Cmin/C】×60+【T/Tmax】×40(其中W—某个投标人计算出得分总值;C—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Cmin—所有投标人最低的投标报价;T—某个投标人在各项评估项目中获得的分值总和,即T=T1+T2+…+T8;Tmax—所有投标人中获得各项评估项目总分的最高值)。
 
  前两种评标定标办法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或工程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的工程项目。后两种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或加工难度很大的工程项目。
 
  3.3改进和完善招标程序,优化招标环境
 
  为了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扩大投标人的范围,核查投标人的真实性,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为此对招投标的环节作如下改进建议。
 
  3.3.1扩大投标人的范围
 
  扩大招标信息发布的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发布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予竞争;全面推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陷阱;对于投标报名人或投标人较少时应明确规定重新公告或重新招标。从而增大投标人围标成本,减少围标概率。
 
  3.3.2减少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人员接触
 
  实行资质后审,减少资质预审环节,投标单位家数只有开标时才能知晓;推进网上报名,报名材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发售招标文件时,均不得对购买人进行登记和询问,有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免费下载,最终以递交投标文件为准确定投标人的家数;取消投标人集中勘察现场和招标人标前考察。从而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3.3.3严格各种到场条件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同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项目经理证书原件;还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标时提供基本账户证明;还可要求投标委托代理人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3.4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打击力度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大环境诚信体系的缺失,在部分企业已经形成了不围标串标就不可能中标的共识。我们必须按上述要求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健全诚信体系,才能改变目前这种不正常现象。
 
  由于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围标串标行为很难界定,如果单凭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很难查处。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探索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