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例分析---如何通过造价管理提工程效益?

摘 要:某晚报大厦,是某中心城市最具象征性的现代化、智能化建筑。工程造型独特,结构复杂,智能化水平高,配合工种多,加上工期紧,不但施工技术难度大,而且管理协调工作难度大。在该工程工程施工中,重视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从而大大提了工程综合效益。

关键词:某晚报大厦;造价;管理。

1 工程概况

某晚报大厦,是某中心城市最具象征性的现代化、智能化建筑。大厦建筑面积为25600m2,总高度101m,共22层,其中地下室1层,上部21层,垂直交通为4部电梯和2部楼梯。结构质式为框剪结构,建筑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等级为一级,防火等级为一级。工程地下室埋深6米,工程造型独特,结构复杂,智能化水平高,配合工种多,加上工期紧,不但施工技术难度大,而且管理协调工作难度大。
大厦基础采用大口径冲孔灌注桩,以微风化花岗岩为持力层。大厦地下室埋深6米,底板为梁板式结构。主体结构采用三角形框剪结构。
泉州晚报大厦工程在施工中先后推广采用了水泥搅拌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护技术等12项新技术。在工程施工中,重视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在本工程的施工实践中,监理方及时、公正地处理了双方的造价争议,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工程综合效益。

2 造价争议及解决措施

2.1 “甲供材”计价争议及处理
本工程中,业主为了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把主要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等)和对建筑结构、性能有重要影响的材料列为甲方指定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即由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材料供应商,承担由材料质量、价格引起的风险。在本工程合同中,依据:财法字[1993]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08规范”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的规定,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总造价中。其价格由招标人根据当地材料信息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暂定,投标人按暂定的价格进行报价,工程结算时据实调整。
针对目前常用“甲供材”计价处理方法,即:“计日工”处理法,首先将拟甲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尺寸等在总说明中明确,并给出暂定价格。再在“计日工表(表-12-4)”中材料栏下详细列明“甲供材”的技术参数及数量,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暂定价进行报价。
“材料暂估价”处理法同样先在总说明中给出“甲供材”内容及暂定价格,然后在“材料暂估价格表(表-12-2)”中列明。投标人按照“08规范”暂估价项目要求进行计价。
上述两种方法,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不利于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甲供材”计价方式不统一,容易造成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容易造成合同纠纷,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
为解决“甲供材”计价混乱的难题,本工程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的计价程序。
将“其他项目清单”中“材料暂估价”像“措施项目清单”一样一分为二,分为“甲定乙供材料暂估价”和“甲供材料暂估价”两张表格,并对“甲供材料暂估价”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进行明确。
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甲定乙供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价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甲供材料单价由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甲定乙供材料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甲供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规定“暂估价中的甲定乙供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甲供材料单价按发包人采购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进行如下完善:在总说明(表-01)中注明“甲供材”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型号、暂定单价等)。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调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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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述处理,双方在“甲供材”处理方面没有出现大的争议,顺利解决了“甲供材”中经常出现的弊端。
2.2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工程争议及处理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控制收缩、增加养护及测温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应由业主承担且业主代表已审核同意承包人此分部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结算中上报了该项费用。而监理单位却予以了核减。对此,施工单位认为该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对于关于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控制收缩、增加养护及测温的费用问题的争议,监理单位认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是承包人在投标前预知的,控制收缩、增加养护及测温等为保证施工质量所采用的相应措施的费用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费用,而且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属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预见的并应在其报价中充分考虑的费用,若其报价时放弃,中标后以签证谋求增加,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第二大体积混凝土是原设计文件中的工作内容,业主未对该工作内容作实质性修改而导致实际施工与投标时发生的质的变化,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只调整变更的约定条件,因此业主只需要按承包人所完成的合格的实体工程量及承包人该实体的投标报价计算该实体的价格,而无须关注其完成合同工作量是采取了何种方案和措施,这不属于业主的管理范畴,在实际施工中采用何种方案和措施来实现预期目标是承包人自身的责任,承包人有根据自己需要采取或舍弃某种施工方法的权力和自由;第三业主和监理人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对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确认是对承包人技术工作的一种监督,它并不改变承包人对该项工作的主体责任,更不能理解为业主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确认就是对承包人费用的认可。
2.3 工程停工索赔处理
工程施工至五层结构平面,发包人因优化图纸设计,发布指令4月7日至4月10日五层混凝土柱浇筑工作停工。为此,承包人于4月15日向发包人提交了相应的工期、费用索赔报告并附计算书和详细索赔依据。
其索赔的主要内容如下:工期索赔4天;费用索赔合计251296元,包括临时设施租赁费的费用增加,238人4天窝工人工费,649吨钢管、40000只扣件租赁费用,塔吊、搅拌站的机械费用等。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工期是否予以延长;费用索赔的事项是否成立。
发包人就此等索赔事项委托跟踪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工期索赔的确定,本工程停工原因属于发包人责任,承包人之前提交了有效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认为受到停工指令直接影响的工作处于工期关键线路上,影响了总工期,因此应当予
以承包人4天的工期延长。
关于费用索赔方面,工期延长必然导致致费用增加,应当予以承包人相应补偿费用。但合同条款中未提及费用调整方式,承包人的报价中临时设施费用等也未能列明细项,考虑到此次停工非承包人责任,对临时设施费用、窝工费、机械费等给与适当补充,具体由双方商定。

3 经验与启示

通过该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践,可看出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要具有法律、技术、经济方面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第二,要充分认识合同在工程管理中的关键作用;第三,造价管理工作应该前置到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变事后控制为事中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控制原则框架内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目标和控制程序,可以达到更加有效的造价控制效果。